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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宁交警中队长之子肇事逃逸不起诉引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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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起非常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在网络上热炒。

说的是梁某勇(广宁县公安交警大队综合中队长儿子)于年1月11日20时许驾医院女医生程某发生碰撞后驾车逃逸。年5月3日,程因白血病恶化死亡。广宁警方经连夜追查,次日上午找到肇事者,并进行酒精检测,结果酒精含量为0mg/ml。广宁公安经调查作出事故认定,梁某勇因肇事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广宁县公安局以梁某勇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后移送广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广宁县检察院认为,鉴于其梁某勇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事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医疗等费用,获得被害人丈夫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5月8日晚,广宁县委政法委曾发布情况通报称,该委发现有一题为《曝光:广东广宁县交警队长儿子酒驾逃逸致人死亡逍遥法外》的帖子在网上传播,迅速牵头组织县纪委、县司法局等部门开展调查处理,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引自南方都市报)

尽管案件事实尚不清楚,但该案在网络上争议不断,最根本的问题是:父亲是交警,儿子犯下交通肇事罪行,仅仅是父亲一人回避行不行?

相信广宁警方也很委屈,干警家属出了事,干警本人依法回避,这样的程序几乎完美,为何民众仍然不买帐?

让我们从程序上来说明。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中立无偏私被视为是成功和适当的程序的基础,即作决定的人必须避免偏见,而产生偏见的原因除了思想方法偏狭、极端之外,最主要最大量的是由于决定人本人陷于人情关系或利益关系。因此,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参与决定的过程,不能参与调查。回避的本意是“避忌、躲避”,普通法传统中作为正当程序原则之一的“任何人不得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即是回避制度的朴素表达。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传统“乡土社会”中形成的人伦关系的“差序格局”,使得“中国的道德和法律都因之而得看所施的对象和自己的关系而加以程序上的伸缩”。受这一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理念格格不入的传统伦理观影响的司法者在处理与自己有某种人伦关系的案件时常处于尴尬境地,为保证官员依法履行职责、免受人伦亲情与司法公正理念的双重压力,回避制度在我国更显重要。

其实,我国古代人的思维诸如“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正冠”之类就包含着回避的最朴素思想,但我们也讲究“内举不避亲外举不避仇、大义灭亲”。尽管无论是从历史上纵向还是从各国的横向比较看,我国现行的回避制度非常严格,而且比其他国家的类似制度还要严格一些,但在我国目前的实际运作层面看,现有的回避主体规定尚未能够实现其初衷。

当前突出表现在现有的回避制度仅仅指官员个人的回避而缺少机关的整体回避上,这使我国的回避制度只是“看上去很美”。

本案中肇事者的父亲是交警,尽管其与事故处理的交警非同一部门,但由于共同供职于广宁警方,属“同一战壕里的战友”,仅仅要求其本人回避是远远不能消除人们对于公安机关办案公正性、中立性的怀疑。试想,你作为法官,能忍心判处自己同事的儿子死刑吗?毕竟是物伤其类。

如当年媒体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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