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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12月3日,梁女士的孩子桐桐(1个月大)因黄疸高前往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妇幼保健院进行住院治疗。
据家属告知,一开始家长打算医院就诊。但由于床位不够,于是选择了县妇幼保健院。
医院的初步诊断,桐桐患的黄疸病情属于普通。
医院入院通知书据家属称入住县妇幼保健院后,医生诊断桐桐胆红素高,需接受蓝光拍照及入保温箱治疗。
因住院治疗,家属只能定时探望桐桐。
家属告知,“医生给我们讲解病情,所有指标一切正常,只有胆红素比较高左右,叫我们放心照蓝光降下来就可以出院了。”
但到12月5日凌晨,医院突然告诉家属
宝宝停止呼吸了。
医院诊断死因是:猝死综合征、呼吸心跳骤停、肝炎综合征、高胆红素症。
对于院方提供给家属的病历,医院存在篡改病历的嫌疑,入院时亦并非如此诊断。
诊疗
对于高黄疸,照蓝光住院治疗这些都是常规的事情。但如果诊断错误或者用该病历掩盖事实等这样的问题就大了。
怀集县卫生健康局已经介入调查,并委托了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将对原因进行确认。
法医鉴定中心医院的态度是否存在问题?
有记者试图拨打此次涉事的新生儿科副主任电话,但是却被挂断;
怀集县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科同样无人露面,医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今天是周六,医务科无人上班。
此种处理问题的态度是否有问题,这里需要画一个问号。
法律依据
应该篡改病历方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有规定,当事人对病历资料及其他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所需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先行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人民法院应根据举证、质证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
经查,病历资料存在瑕疵的,人民法院应通过咨询专家、委托文件检验、病历评估或由鉴定专家作初步判断来认定瑕疵病历是否对鉴定有实质性影响。
如果没有实质性影响,则仍可继续进行鉴定,但瑕疵病历部分不能作为鉴定依据;如果有实质性影响,造成鉴定无法客观进行的,则应终止鉴定。
图解:篡改病历《侵权责任法》释义也指出,医疗机构伪造、篡改病历资料,一方面反映了医疗机构的恶意,另一方面使患者难以取得与医疗纠纷有关的证据资料。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行为性质比隐匿或者拒绝提供病历资料的行为性质更加严重和恶劣,应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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