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阶段性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因城施策促进肇庆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支持租购并举助力解决缴存职工住房问题,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优化住房公积金部分阶段性使用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租房提取支持力度
缴存职工在我市辖区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住商品住房的,每人每月提取最高限额由原来的元/月提高至元/月,每半年可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须留存本人公积金账户余额10%的资金。
二、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套预售商品房首付款
缴存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首付款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划至该商品房预售监管账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额度不得超过购买商品房《购房认购书》和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总房款30%,并须留存本人现存公积金账户余额10%的资金。
三、提高二孩及以上缴存职工家庭首套普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二孩及以上缴存职工家庭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分别作以下调整:市直及端州区28万元/人,56万元/家庭(只限夫妻);高要、鼎湖、四会、高新区26万元/人,52万元/家庭(只限夫妻);德庆、怀集、封开、广宁22万元/人,44万元/家庭(只限夫妻)。
四、支持异地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在我市公积金个贷率不超过85%的前提下,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我市工作、创业、生活的缴存人,在我市购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上述阶段性使用政策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上述阶段性使用政策实施及相关事宜由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及解释。
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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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