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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怀集法院宣判一起涉恶案件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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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6月30日,怀集法院依法对文伟民、文仕权、文龙、黄宝元、莫伟杰、邓明伟、文汝向七名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宣判,七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八个月到十个月不等的刑罚。

▲图为6月22日案件庭审现场。

怀集法院经审理查明,年至年期间,被告人文伟民以“怀城镇金丰旧货行”和“怀集县融泰投资有限公司”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在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况下,被告人文伟民纠集被告人文仕权、文龙、黄宝元、莫伟杰、邓明伟、文汝向等人作为催收人员对借款人进行追讨。为了追收到借款,被告人文伟民指使同案其他被告人强行将欠款的被害人孔某才等13人非法限制在“金丰旧货行”、“KTV”、“超帆二手车行”等地方的房间内,并进行辱骂、恐吓、殴打,逼使被害人还债,共计实施非法拘禁犯罪行为12起;另外,被告人文伟民还伙同他人分别对欠款的被害人吴某强等4人进行上门殴打、恐吓、喷红漆、损坏住宅门窗,滋事扰乱社会秩序,共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4起。

▲图为6月22日案件庭审现场。

怀集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文伟民、文仕权、文龙、黄宝元、莫伟杰、邓明伟、文汝向无视国家法律,采用恐吓、殴打等方式追讨债务,多次实施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被告人文伟民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公民、喷红漆及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其中被告人文伟民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文仕权、文龙、黄宝元、莫伟杰、邓明伟、文汝向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文伟民、文仕权、文龙、黄宝元、莫伟杰、邓明伟、文汝向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地有组织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被告人文伟民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文仕权、文龙、黄宝元、莫伟杰、邓明伟、文汝向为重要骨干成员的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为非作恶,扰乱怀集县区域内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文伟民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是主犯,应对该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承担责任;被告人文仕权、文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除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被告人黄宝元、莫伟杰、邓明伟、文汝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实施的罪行承担责任。

▲图为6月22日案件庭审现场。

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在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怀集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文伟民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二、被告人文仕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三、被告人文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四、被告人黄宝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五、被告人莫伟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六、被告人邓明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七、被告人文汝向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八、随案移送扣押物品G移动硬盘1个、明信片27张,属于犯罪活动中使用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存档备查。

▲图为6月22日案件庭审现场。

该案件的宣判,彰显了怀集县政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坚强决心,回应了社会公众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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