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屏县人民法院年12月29日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同时追缴非法所得六万余元。
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受上家指派,先后带领吴某1(另案处理)、陆某1(已判刑)、刘某某(已判刑)、陆某2(已判刑)、欧某某(已判刑)、吴某2、潘某某等人到广东省怀集县有关银行办理银行卡,并收取新办的银行卡、银行卡U盾、银行卡支付密码、电话卡等,提供给上家帮助网络诈骗团伙从事洗钱违法犯罪行为。据统计,陆某1、欧某某、陆某2、潘某某、吴某1、刘某某新办银行卡单项流入资金累计达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某本人新办银行卡单项流入资金为元,涉及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的22起电信网络诈骗案涉案资金的流入。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获取非法利益,组织多人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
近年来,锦屏县人民法院坚持积极参与全社会的反诈宣传,组织开展反诈宣传20余场次。通过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的方式,提高民众识骗防诈意识和能力。年以来,锦屏县人民法院共审理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类案件38件44人,始终对电信网络诈骗类案件保持高压态势,为打击治理电信诈骗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原标题:《锦屏县法院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