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怀集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文某民等7名被告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文某民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十个月。
▲图为6月22日案件庭审现场。
怀集法院经审理查明,年至年期间,文某民以“怀城镇金某旧货行”和“怀集县某泰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在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况下,文某民纠集文某权、文某、黄某元、莫某杰、邓某伟、文某向等人作为催收人员对借款人进行追讨。
为了追收到借款,文某民指使同案其他被告人强行将欠款的被害人孔某才等13人非法限制在“金某旧货行”“KTV”“某帆二手车行”等地的房间内,并以辱骂、恐吓、殴打等方式逼迫被害人还债,累计实施非法拘禁犯罪行为12起。
另外,文某民还伙同他人滋事扰乱社会秩序,分别对欠款的被害人吴某强等4人施行上门殴打、恐吓、喷红漆、损坏住宅门窗等手段,迫使其还欠款,累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4起。
▲图为6月22日案件庭审现场。
法院认为
被告人文某民等7人无视国家法律,采用恐吓、殴打等方式追讨债务,多次实施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
被告人文某民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公民、喷红漆及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文某权、文某、黄某元、莫某杰、邓某伟、文某向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图为6月22日案件庭审现场。
以上7名被告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地有组织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被告人文某民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文某权、文某、黄某元、莫某杰、邓某伟、文某向为重要骨干成员的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为非作恶,扰乱怀集县区域内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文某民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是主犯,应对该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承担责任。
被告人文某权、文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除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
被告人黄某元、莫某杰、邓某伟、文某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实施的罪行承担责任。
7名被告人均被依法判刑。
▲图为6月22日案件庭审现场。
来源|怀集县人民法院
编辑|公正肇庆